某系列案,用人单位为职工向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保险,出现人身损害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当事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但用人单位认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得到保险赔偿金,向法院主张当事人退回保险赔偿金。
一审判决【(2019)桂1022民初804号 (2019)桂1022民初805号】判我方当事人退回某公司保险赔偿金共13万元;
二审由本律师代理,开庭数次剧烈辩论,顶着对方律师在法庭上犀利的眼光、家长般的训诫,只能以顽强的意志顶回去。
休庭后消沉了数月。
今天二审判决下来【(2020)桂10民终2229号 (2020)桂10民终2230号】,改判:我方当事人无须退回保险赔偿金。
至此,保险赔偿案件旗开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