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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怡琳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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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你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更新时间:2020-12-11

案件详情:

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5月起发生业务,由被告通过传真或电话向原告下达订单。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为被告加工纸箱产品,原材料由原告提供。至2015年11月,双方不再有业务往来。2016年12月30日,被告出具对账单,确认结欠原告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价款合计36,557.65元。之后被告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和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的加工产品后,理应支付相应价款,现被告对尚余价款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给付价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但未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宇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洵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价款36,557.65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0元,保全费385元,合计诉讼费74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律师点评:

提示三点:1、在与对方发生业务往来的过程中,一定要留心证据的保存。比如 合同、送货凭证、结算单。

2、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留下双方的明确的送达地址/电话,有条件的可以在此注明,该地址、电话视为诉讼中的有效送达地址。

3、在业务结算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存在不付款或这赖款的现象 。要及时的与对方对未结算款项进行对账,并且留下书面对账单,有公司的一定要记得让公司盖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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