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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黎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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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12-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女,199*年*月1*日,汉族,住湖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黎,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区庐山路136号庐山XX项目第5层50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邓X,系公司经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市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男,197*年*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区。
被告: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区;
负责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刘X与被告XX公司、株洲XX公司、中国X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X于2020年3月25日以被告中国XX公司已在保险范围内理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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