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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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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就诊阳泉x医院过错陈述
更新时间:2020-11-30

20xxxx日晚上x时左右原告在矿井下工作时,被矿车挤压盆骨区及右下肢疼痛、活动受限、出血。患者于当日晚上x时经120入x矿医院予以包扎止血,于当晚x时左右入住阳泉x医院。入院诊断:“多发伤、多发骨折入院”,后医方给原告进行手术治疗,入院时原告神志清楚,言语流利,医方当晚给原告安排入手术室行骨盆外固定架固定,右大腿及右踝伤口清创缝合,右大腿VSD负压吸引,术后原告入ICU科。20xx年x月x日x时x分,原告出现嗜睡状态,xx时原告陷入昏迷状态,出现呼吸衰竭,这时被告医院才开始进行抢救。诊断:多发伤,创伤失血性休克,心肺复苏后综合征,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骨盆骨折合并2腰骶神经丛损伤。20xxx月原告经医方治疗后意识恢复,但不能自由活动只能卧床休息,医方安排患者家属给患者定期进行全身按摩,防止褥疮。直至目前原告依然不能站立,大小便均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

我方认为院方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院方在患者术中及术后入ICU科治疗过程中补液严重不足,患者维持有效循环血量不足,与患者出现脑血流灌注不足,出现嗜睡、昏迷等脑缺血缺氧症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存在过错。

据患者入急诊科后化验单显示:20xx年x月x日x时x分化验的血细胞分析五分类检验报告单显示:HGB:106g/L;20xx年x月x日x时x分化验的血细胞分析五分类检验报告单显示:HGB:106g/L。可见患者入院后虽经补液输血治疗,患者的失血性休克仍未得到有效纠正。

从重症护理记录单可见,患者入院后到手术结束9小时小结,实入量1230ml。尿量260ml,平衡970ml。而患者在入院后到手术结束前,右大腿创口一直在出血,多处骨折(包括开放性骨折)也在出血,加上手术记录显示术中出血300ml,实际上患者在这9小时内仅有效补液670ml,可见补液量明显严重不足。

第二、医方在面对一个诊断为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右大腿广泛软组织损伤,骨盆骨折等多发骨折的患者,未建立中心静脉通道,以致于未能及时有效补液,存在不当。

据院方病历记载,20xx年x月x日抢救记录显示;x时x分患者嗜睡,双侧瞳孔直径3mm,光反射灵敏,心率64次/分,血压92/53mmHg,自主呼吸15次/分,予快速补液,留置深静脉导管。可见院方在面对诊断为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右大腿广泛软组织损伤,骨盆骨折等多发骨折的患者,没有充分的重视,在患者出现突发状况后,才采取深静脉置管予以快速补液。

在患者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心率下降,血氧饱和度下降等情形,医方方才开始留置深静脉导管,为时晚也。

第三、院方在对患者的护理过程中监护不力,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形,据重症监护记录显示:9小时内尿量260ml,,补液1230ml,明显休克状态未纠正,存在补液不足的情形对患者的辅助监测不够细致,未能为纠正休克提供帮助,存在过错。

尿量、CVP作为观察休克的重要指标未见观察记录。患者20xx年x月x日下午x点左右就诊急诊科后,按常规应已留置尿管,直到患者手术结束后大约12-13小时,尿量才总共260ml,平均每小时20ml/h,在手术记录当中,在入手术室后到手术结束长达7小时内,仅未见尿量观察记录。

从病历重症护理记录单记载看,直到为患者心肺复苏后(20xx年x月x日x时)才有CVP的观察记录,显示CVP:3cmH2o,明显存在休克的情形,说明患者休克没有快速的纠正。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第48页休克的治疗:治疗方案及原则:2.积极补充血容量,(1)讯速建立静脉通道,(2)根据失血性休克病人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判断病人的失血量和休克程度,(3)补充血容量时并不需要补充血液,4)根据血压、CVP、尿量的关系,指导和调节对血容量的补充。5)结合各项监测结果扩充血容量,同事注意纠正电解质和代谢性酸碱平衡紊乱,以及适当应用血管活性药物,改善心血管功能。

第四、院方在患者入院后直到患者突发抽搐,昏迷等情形之前,未使用血管活性药物,辅助治疗休克,以改善心血管功能,故医方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所述,本案患者尽管伤情系外伤造成,但这种外伤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下造成缺血缺氧性脑病,这是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的,医方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故请求各位专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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