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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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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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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624号

原告:深圳市某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

原告深圳市某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某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5.84元,保全费1590.16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511.68元,本院退回原告2255.84元)。

审 判 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杨良萍

人民陪审员

胡运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志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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