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X涉嫌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罪一案
蒋建华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74人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4月9日,陈某向王X以5500元价格租借无线电发射器材二套和接收器材30套,并提供给某校参加专升本考试中的学生作弊使用,陈X同时组织人员向考生发送答案,该答案来源于王X通过QQ传送给陈X。后该案被公安机关当场破获,检察院以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提起公诉。
本案争议焦点:
1、陈X是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还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无罪。
2、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要求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陈X的行为是否后果严重。
律师主要工作:
本案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起诉意见书指挥陈X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法律,查阅案卷等,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三点辩护意见:1、间谍专用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部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资质不符。2、现有鉴定结论也只能证明陈X提供给学生的无线电设备属窃听专用器材,不是间谍专用器材。3、陈X的设备是租借给考生的,事后需收回,该行为不属销售,且销售窃听专用器材根据《刑法》规定不应认定为犯罪。
检察机关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本律师据理力争,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需造成被害人死亡或精神重大疾病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中陈X等被现场抓获,考试也顺利进行,且专升本考试试题也并未申报国家密等级,陈X的行为并未给本次考试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方举示的教师证词和学校证明材料称有学生上访等严重影响并无相应证据印证,不足以证实造成了严重后果。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证据不能证明陈X的行为确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应宣告陈X无罪。
最后,本案迫于社会压力以及法院甚至向上级法院请示下,本案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有罪,但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律师无罪辩护的目的没能最终实现,但我们认为律师的努力已经全部体现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就目前司法环境本案应该算一个非常成功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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