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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小强律师
河南-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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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轻判
更新时间:2020-11-19

一、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某焦作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 2016年3月杨某某到山西省晋城市,在工厂门口遇到了一个姓林的安徽人,也是做耐火材料的,在聊天的时候他说能够供货,还可以开发票,双方就互留了电话号码,后来公司需要进项时就联系了这个姓林的,姓林的给了杨某某一个姓刘的电话,让杨某某找他开票,杨某某就给姓刘的打电话开票信息告诉他,票开好后邮寄给杨某某,并支付票面金额12%作为开票费,共找了五家公司开具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焦作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认证并抵扣税款1113162.29元。案发前,杨某某补缴税款200000元至某某区税务局,造成国家税款流失913162.29元。案发后,杨某某补缴税款100000元至某某区税务局,退税款270000元至公安机关。

二、 律师观点分析:

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约见了被告人杨某某,并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提交手续并进行阅卷,经过阅卷了解到此案件证据材料充分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此案件判决结果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对于判决结果被告人当场表示认罪服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其次是坦白,既然此案件证据材料充分,确定做罪轻辩护,所以说认罪态度非常重要,坦白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是可以减轻基准刑5%以下。

第三,其次是被告人积极退缴部分税款,并且杨某某表示愿意积极退缴所有税款,但因受疫情原因,对其生意产生巨大影响,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以致未将所欠税款全额补缴,所以从挽回国家损失的角度来进行辩护。

第四,是从主观方面进行辩护,杨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法定犯,杨某某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很难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属于自己对于法律无知,导致自己触犯了法律红线,与自然犯相比在主观恶性要小很多。

三:案件取得主要成果:

经过有效的辩护,使案件达到减轻处罚的效果

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刑事主任荆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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