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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助涉嫌强奸罪当事人邓某某争取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20-11-18

【案例】邓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至8月,邓某某通过微信渠道购买迷药,6月买的是粉末状,因是假货所以退货,8月份又购买了颗粒状迷药。后邓某某在与被害人柳某独处时,邓某某将迷药放进柳某的杯子里,之后柳某喝水约半个小时后有头晕的反应,后柳某将邓某赶走,双方未发生性关系。后公安机关以邓某某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律师策略】

家属在委托本团队律师时,已接近30天的拘留期限,在公安拘留期限内争取取保候审的概率十分低,经向办案机关咨询,案件已经提交预审准备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办案时间有限,律师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会见当事人并制作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后团队律师认为从充分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以及前后受害人的态度,报案的情况来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邓某某具有奸淫柳某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受害人意愿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没有实施强奸的客观行为,此外,单纯购买迷药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邓某某是为了实施强奸行为,邓某某的行为既不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也不构成犯罪预备,本案邓某某依法不构成强奸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案例评析】

强奸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很多证据并不充分,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在此情况下,一定要充分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以及前后受害人的态度,报案的情况等,从各种可能性展开论述,需要律师能够从专业方向入手,才有可能在复杂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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