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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清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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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违约,应当赔偿承租人损失
更新时间:2020-11-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2015年10月27日,原告XX赛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场地和被告在场地内建设的一切设施和建筑物,用于经营汽车运动主题公园项目,租期十年,年租金30万元,被告负责场地内的投资建设并承诺该物业于2016年10月1日前竣工验收并交付原告,同时要求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前正式开业。

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为该主题公园的运营进行准备工作,委托了设计公司对赛车场进行设计、并开展对外广告宣传工作及招商工作。为此,原告法人抵押了自己住房投入了高额资金。但被告却无故停工,未能依照合同交付,构成了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前期所投入的资金均化为泡影,损失惨重。就损失,原告提起诉讼维权,请贵院依法判决。

裁判要旨:

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被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领域公司为履行其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进行了相应的投入,产生了相应损失。对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15000元。

律师意见:

一、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予以履行,否则构成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赔偿。

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规范化操作,保留相应证据,在发生纠纷后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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