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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晶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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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晶律师办理劳动者仲裁用人单位劳动奖励报酬纠纷
更新时间:2020-11-17

杨晶、王胜言律师团队参与劳动者仲裁用人单位劳动奖励报酬纠纷一案

核心问题:劳动者持未分配的股票能否认定为劳动奖励报酬

一、案件委托

劳动者委托律师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奖励报酬100余万元,用人单位委托律师出庭参加应诉。

二、案情简介

2016年劳动者方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及《现金挽留计划》,约定劳动者满足服务年限条件、绩效条件等后用人单位将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公司股权作为奖励,并约定劳动者满足服务年限条件后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协议签订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至今,劳动者认为其已部分满足了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以现金形式兑现奖励。用人单位则认为,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属于股票争议,而股票的价值受市场波动影响,且股票由持有人自行交易,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兑现。

三、案件结果和律师分析

1、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主张的劳动奖励报酬实质上属于股权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裁决驳回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2、律师分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劳动者一般情况下均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签订的协议一般均由用人单位保管,甚至连复印件也没有。本案中的劳动者便是如此,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口头谈好条件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协议文本,作为一向服从管理的劳动者来讲不会仔细审查所签订的协议具体内容,殊不知协议中的相关术语完全扭曲了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且协议原件用人单位并未交付劳动者,复印件也没有,劳动者只记得签过相关协议。

仲裁时没有协议,仅有相关网站的股票收益网页截屏,从证据的角度分析,劳动者提出的主张与劳动奖励报酬并无关联,直接呈现的是一种股票关系,其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假设,劳动者能够取得协议原件,律师认为,协议显示的支付条件与劳动关系履行存在关联,劳动者提供的交易详情显示劳动奖励报酬实际以现金形式支付,实质上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协议中的劳动奖励报酬支付条件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关系情况设置,属于劳动奖励报酬,劳动者满足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律师提醒,在签订任何合同文本时一定注意索要文本原件。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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