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6日,刘某挂靠安徽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总承包人,刘某作为挂靠人负责实际施工和结算事宜。
2016年8月8日,本案原告赵某通过刘某承接了该项目部分工程,随后赵某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内容,刘某先后向赵某支付工程款28万元,下欠479279.5元。
2017年1月20日,刘某和赵某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了结算,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
随后,刘某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赵某工程欠款,赵某委托律师对安徽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张某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安徽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并未与赵某签订任何合同,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也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欠款;张某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自己将工程总承包给了安徽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且已经按照约定向安徽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不应该支付赵某工程款。
法院最终判决,由安徽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赵某工程欠款及利息。
二、律师点评
本案发生的背景是个人挂靠公司,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个人的抗风险能力较低,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一旦资金链断裂,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将无法向挂靠的个人主张,又由于实际施工人未曾与总承包人签订直接的合同,无法向总承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欠款,致使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陷入两难境地。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总承包人提供了一份其与挂靠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内部承包合同尚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也难以得出定论。办案律师在庭审中,抓住原告已经实际完成施工内容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承包合同并未向原告披露,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两个关键点,坚持反对追加挂靠人参加诉讼,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取得了对原告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律师建议
1、对于实际施工班组来说,在进入项目施工前就应该了解清楚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挂靠等情况,综合考虑工程款给付能力再进场;
2、确定可以进场后,一定要签订施工合同,关键内容包括施工内容、工期、工程款结算等,一定要注意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到底是谁?最好能够加盖项目部印章;
3、施工过程中,留存好施工痕迹的证据,劳务费发放情况或图纸改动、或会议纪要等,防止在结算中进行恶意扣款;
4、一定要办理结算,结算单最好能够加盖项目部印章,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对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一定要求进行银行转账,并且最好是公司账号转出;
5、办理结算后,定期催要欠款最好以发短信、发微信等形式留下痕迹,打电话可以录音留存,注意诉讼时效,对于长期拒绝还款的情况,要及时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