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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最终赔偿124万元
更新时间:2020-11-12

【案情】


陈某于2020年4月12日开始到在X公司项目经理部上班从事修地铁工作。2020年4月13日晚,陈某在修地铁口时,在离地面六、七米的地下井内工作,不幸摔伤。过了十分钟左右,陆某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律师策略】

1.争议焦点:能否认定为工伤


陆某于2020年4月12日开始到在X公司项目经理部上班从事修地铁工作,陆某与X公司项目经理部在2020年4月12日这一天就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陆某在2020年4月13日晚受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因工死亡的具体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本案除开法律所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通过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办案人员与用人单位几经谈判,另外为当事人争取到精神补助金135000.00元,差旅费及额外补偿金15000.00元等权益。


【案件结果】


2020年4月15日,经过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办案人员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最后陆某的工亡赔偿款总计1248664.00元人民币,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90.00元,丧葬补助金40884.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10600.00元,精神补助金135000.00元,差旅费及额外补偿金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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