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患方3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内0221民初347号
原告:安某某,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土右旗将军尧镇某某村。
原告:安某某,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土右旗将军尧镇某某村。
原告:安某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土右旗将军尧镇某某村。
原告:安某某,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土右旗将军尧镇某某村。
原告:韩某某,女,193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镇**村。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素平,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右旗将军尧镇--村卫生室。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村。
负责人:刘*军(曾用名刘*忠),该卫生室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韩某某诉被告土右旗将军尧镇某某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远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1月10日,原告安某某的母亲刘某某于下午3点多身体不适,被告土右旗将军尧镇某某村卫生室的负责人刘*军去给看病,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立即给予输液,输液不到三分钟,患者出现呼吸困难,胸憋,面色青紫,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其余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确定后追加;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土右旗将军尧镇某某村卫生室于2017年4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安某某、安某某、安某某、韩某某赔偿款30万元,此案全部了结。双方关于此事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韩远会
2017年4月17日
书记员 张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