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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小三”购房,妻子怎么维权
更新时间:2020-11-06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2020年2月份原告宋某某不经意间查看其丈夫闫某某的手机,发现闫某某与昵称“倩倩”的微信聊天记录话语暧昧,两人之间存在非正常交往关系。

在原告宋某某的追问下,被告闫某某承认,昵称“倩倩”真实姓名为毛小芳。2018年初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为了追求毛某某,被告闫某某通过银行转帐、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方式为毛某某支付购房款,以及通过发红包、为购买名贵包包,手表、化妆品等方式,合计给付毛某某80多万元。由于毛某某所使用的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为其父亲毛某根的银行卡,微信转入毛某根的微信帐户近30万元。

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闫某某、毛某某、毛某根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闫某某给付被告毛某某70多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判决被告毛某某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宋某某;3、判决被告毛某根对上述款项中的30万与被告毛某某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某某的律师辩称:1、毛某某是在闫某某的追求下,慢慢建立了感情,最初并不知道闫某某是有家庭。2、收取的款项具体金额应当核实,其中有一部分是双方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还有是闫某某为毛某某及家人的节日问候,有的具有爱情象征意义“520”“1314”等,50多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物品是闫某某自己购买。3、赠与是有效的,不应退还。4、闫某某告知毛某某,自己与宋某某是有财产约定,财产各自独立。闫某某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毛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毛某根辩称:其女儿是使用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了微信,但自己对此事不知情,也没有使用款项,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做为本案的宋某某代理律师经分析,向法庭提交证据:1、聊天记录中有“开房”“生孩子”“老公”等内容的称呼证明闫某某与毛某某两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微信转帐记录、支付宝转帐记录及银行转帐记录,证明支付的款项;3、微信号,支付宝的实名认证页,证明为收款人是某本案的被告毛某某。4、淘宝购物详情截图、京东购物详情截图,购物发票,收货地址等证明为被告毛某某购买的物品及金额,5、结婚证,证宋某某与闫某某的婚姻关系结婚日期。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邓飞娜律师,作为宋某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闫某某与毛某某保持非法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闫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毛某某以及为其购买物品。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的,应当将全部款项返还给原告宋某某

从被告闫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的聊天记录中能够充分证明,被告闫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毛某某保持非法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毛某某明知被告已婚的事实仍与其保持非法的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

被告闫某某擅自以各种形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帐给毛小芳及为其购房、购买家具用品,购买衣、物等。《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而被告闫某某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宋某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毛某某,严重侵犯了宋某某的合法权益,而毛某某明知闫某某有配偶而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通过不正当手段以各种方式取得财产,收到该款项没有法律根据,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宋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应当将全部款项返还给原告。

原告宋某某与闫某某没有财产约定,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被告毛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以聊天记录的内容认为双方有财产约定,纯属于其主观臆断。另外,即使有财产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就可以将财产擅自赠与“小三”“小四”,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属于赠与无效的。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本案,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二、关于被告闫某某转帐给毛小芳的银行转帐、支付宝转、微信转帐,毛某某收到的款项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微信转帐记录中有节日问侯及为其家人发放的生日红包,该款项全部是以毛某某的名义收取,是毛某某以其母亲及奶奶过生日为借口索要钱财。

原告提交了机票等证据证明,闫某某就根本不在成都,更不可能和毛某某一起消费的。

三、购物详情的网络截图及购物发票能够充分证明所购买的物品及价值。毛某某虽然没有直接接受现金,但取得了价值相当的物品,如果返还相应物品,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会大打折扣,毛某某应按购买时的价值进行返还。

四、被告毛某根做为银行卡的持有人,应对自己的银行卡负有监管责任。聊天记录中能够证明毛某根知道毛某某与闫某某的不正当的、非法的男女关系,做为父亲不仅不予以制止和教育,而是为其收取违法的款项提供帮助,应当将其通过微信收取的所有款项毛小芳对宋小花承担连带的返还义务。

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被告辩称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及生日款等不予返还。本院认为,闫某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与毛某某的婚外情关系,该婚外情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毛某某收到这个款项不具有正当性。综上,闫某某的赠与行为,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同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闫某某赠与的物品,均为具体的某些物品,而非货币,毛某某接受赠与物品使用后属于自然消耗,对尚存的物品进行返还比较适当。针对原告要求毛某根承担连带的问题,根本查明的事实,闫某某赠与合同的相对方系毛某某,赠与的款项均毛某某支配使用,故,原告主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闫某某与被毛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判决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宋某某返还款项70万元。

三、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宋某某物品XXXXXX。

(备注:文中人名系化名,本案案号(2020)川011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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