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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民间借贷案法院调解书
更新时间:2020-11-05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121民初3392号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南昌县向塘镇人。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某,男,汉族,南昌县向塘镇人。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经熟人介绍认识,被告与原告姐姐处男女朋友,并借此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并通过姐姐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使用原告姐姐信用卡套现和取现等方式共支取495000元。被告于2019年6月6日向原告补了一张440000元的借条,承诺在2020年6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但到期后一直推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喻某某欠原告罗某某44000元及利息,该款被告喻某某同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

二、如被告喻某某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罗某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喻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罗某某有权就300000元的未付款项及从2020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喻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牛 某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赖某某

书 记 员 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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