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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与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10-2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终2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某某某某国际青年旅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喆

审判员 孙向东

审判员 龙 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孔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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