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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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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案中次数认定
更新时间:2020-10-20

一、【案情简介】

2013年起,被告人罗某、高某在马某安排指使下,通过不办理入住手续、断水、断电、不供暖等方式强迫40余名业主购买地下室、上料、水电改造、购买、安装壁挂炉等,进行非法牟利,已触犯《刑法》第226条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思路】

刘俊律师在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强迫交易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搜集及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此外,承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有关本案中的重要情节,从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结合起诉书内容,以被告人强迫交易的次数(40余名业主)作为定罪量刑依据,那么首先应当确定被告人在任期间发生墙皮交易业主人数,其次对于购买地下室、水电改造、上料等均是就同一业主连续发生的交易应认定为一次,不能按交易笔数简单相加。最终使得被告人获得罪轻判决。

三、【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被告人罗某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及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四【判决情况】

被告人罗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四、【律师分析】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买强卖商品的;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行其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则强迫其接受。也就是说价格是否与市场价一致不影响罪名成立,即便价格低于市场价,只要违背他人意志,依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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