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成功案例,成功撤销重复登记的结婚信息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书 (2018)川1025行初15号
委托时间:2018年
管辖法院: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周勇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林某与第三人邓某恋爱后怀孕,因当时第三人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遂于2010年11月15日在资中县配龙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了存在瑕疵的第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在未核实第三人身份证明原件的情况下,为原告与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后结婚证遗失,因原告与第三人不清楚补领与新办的区别,二人于2013年9月18日再次向被告资中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被告再次为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因被告2013年9月18日的结婚登记行为属于重复登记,故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为原告与第三人办理的结婚登记。
【承办过程】周勇律师是本案的律师,为原告林某进行维权诉讼,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重复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9月18日,原告林某与第三人邓某向被告资中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虽然被告履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但再次为原告与第三人进行了重复登记,故该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属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审判结果】撤销被告资中县民政局于2013年9月18日办理的原告林某与第三人邓某的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