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112民初2052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7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方所生子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由被告抚养。后原告期昐双方复婚无果,故要求抚养女儿陈某乙。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同意将婚生女儿陈某乙变更为由原告程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原告程某某自愿承担;
二、被告陈某某享有女儿陈某乙的探视权,但需要在不妨碍陈某乙学习与生活的前提下提前一天通知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程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某某
二O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童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