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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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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仲裁调解案
更新时间:2020-10-09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中救安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字(2018)628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身份号∶51XXXXX,住重庆市奉节县XX镇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杨鹏斌,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XX街道XX社区XX里XX号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诉称∶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因受被申请人招聘入职,工资约定每月6900元,同年8月24日下午,申请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伤,经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争端为右眼球破裂伤合术后伴虹膜,玻璃体嵌物修复,左眼前房积血。再次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9月13日,申请人被某某某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工伤,2018年4月3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损级。现提起仲裁,1、确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2、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致使申请人离职支付经济补偿金6900元。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的社保。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得工留薪期工资82800元;医疗费21005.91元;'交通费500元∶住院护理费1005元;出院护理费15066元;住院伙食助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清助金3564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41元。5、请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28日至8月24.日未签脚搠同的单倍工资6067元。6、请求此案件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业保险金损失3216元。

现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30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管请人停工留薪期应发工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一突性就业补助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93000元。款项汇入申请人个人账户∶中国某商银行临平支行 621226 XXXX)工伤保险机构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发放额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四、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今后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甲请人∶周某某 杨某某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仲裁员:傅培培

书记员:蔡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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