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陶志胜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587人
全国
主任律师
从业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终4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A,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B,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C,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伟,广西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某某,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胜,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娥,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A、陈某B、陈某C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应当追加李某某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A、陈某B、陈某C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江 侦

审判员 黄继湘

审判员 杨显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茜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杜某某与柳州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秦某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