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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律师辩护成功获缓刑
更新时间:2020-09-28

蔡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律师辩护成功获缓刑!

【案件背景】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区某小区门口,趁帮被害人杨某甲(女,生于2011年5月1日)捡跳跳球之机,用手隔着裤子摸杨某甲的外阴。后蔡某某返回小区,坐在小区一凳子上,见被害人杨某甲和杨某乙(女,生于2012年8月9日)在小区玩耍,遂将被害人杨某乙叫至面前,面对杨某乙并用双腿夹住其双腿,用手隔着裤子摸杨某乙的外阴和大腿。二被害人随机告知家长后报案,当日19时许,根据被害人及家人报案和指认,民警在本区某小区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蔡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联系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本案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蔡某某,了解案情。在侦查阶段,积极了解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辩护律师联系上被害人,通过多次沟通最终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

【案件结果】

8月14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禁止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中小学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禁止被告人蔡某某接触其直系亲属以外的未成年人。

【律师点评】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条本款规定的犯罪。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猥亵儿童与一般的儿童表示“亲昵”的行为。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行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往往对儿童的身体或者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行为一般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容。对猥亵儿童的,依照《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民警从被害人杨某乙处扣押的黑色裤子经过鉴定,并未在该裤子隐私部位发现蔡某某的生物痕迹。故,蔡某某犯罪手段恶劣程度不高。蔡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修复了社会关系,加之蔡某某犯罪时已72岁,请求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宣告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蔡某某缓刑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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