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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冒名调解案
更新时间:2020-09-26

伪造身份冒名调解案

(以下用的是化名)

[案情介绍]

2006年6月20日,上诉人魏某伙同张某(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将被害人孙某经营饭店内的价值人民币一万一千余元的收款机、酒等物品砸坏。2011年6月,襄阳某区法院认定魏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魏某以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案情分析]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法官通过张某一案的相关线索,找到了被害人孙某当时民事赔偿部分的委托代理人高某。

在魏某的亲属持有被害人孙某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赔偿协议书要求对魏某从轻处理时,法官考虑到一审期间被害人孙某未到庭的情况,要求高某及被害人孙某共同到庭核实授权委托书及民事调解协议的真实性。

高某以孙某在外地工作等为由推托。在法官的一再坚持下,高某及一自称是孙某的人到庭,在询问过程中,法官发现自称孙某的人对被害的经过、卷宗记载的住址变更情况及案发当时其使用的电话号码等情况陈述不清,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与侦查机关询问笔录上的记载不一致,且对上述问题的出现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在对孙某的身份产生怀疑后,法官到孙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了解情况,结果发现自称孙某的人所持居民身份证并不存在,身份证上的照片也非孙某本人,该身份证系伪造。

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法官经过多方查找,终于与真正的孙某取得联系,并促成孙某与上诉人魏某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孙某对魏某予以谅解。鉴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孙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市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改判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双方当事人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表示感谢。有关高某、孙某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情结果]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一起冒充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参加附带民事部分调解案件中,通过蛛丝马迹,认真核查,慧眼识破骗局。并经过多方查找,最终找到被害人本人,促成被害人与上诉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使一起刑事上诉案件得以妥善处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规]

在对孙某的身份产生怀疑后,法官到孙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了解情况,结果发现自称孙某的人所持居民身份证并不存在,身份证上的照片也非孙某本人,该身份证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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