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购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如何分割?
—吴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评析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3月31日在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9年8月17日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习惯、性格及抚养孩子等问题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变淡。原告于2011年8月9日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判决驳回离婚。原告与被告目前仍无共同语言,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大学毕业。
三、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①小轿车,价值25万元;
②某花园20幢3单元301室的婚后共同还款部分77000元以及增值部分553500元,共计630500元(详见计算清单)。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房产如何分割?
审理判决:
本案中,该房产由被告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解释,该房产属被告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由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调解,本案由法院判决,该房产属被告所有,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25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双方的房产,并不是婚前个人财产,也不是婚后购买,而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然后,双方认识、结婚,婚后交房,婚后共同还贷,后来又因为各自原因而离婚,此种情况下如何分割房产,曾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来以后,这个问题就有了定论,也就是争议的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就是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