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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故意伤害案当事人争取缓刑
更新时间:2020-09-21

我所成功为故意伤害案当事人争取缓刑

汪某系上海张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商户,药某系其雇佣人员。后因双方不睦而药某离开,但恩怨并未就此结束。药某常常酒后滋扰。5月底的某一日,药某醉酒后又来汪某商铺滋扰,双方产生肢体冲突,汪某情急之下一拳打在药某左眼,致左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汪某追究刑事责任。

汪某家属心忧找到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委托王律师为汪某辩护。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制订了还原真相、商户联名、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辩护思路。

首先,律师前往农产品市场深入了解情况,查看并拷贝现场 监控视频,对事发现场进行拍照,并将监控视频制作成光盘,积极还原事件真相,让办案机关能够对事件的起因、发展、冲突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其次,王律师了解到汪某系张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第一批商户,20年如一日,在市场内外颇有口碑,而受害人药某则系一无业青年,不思进取,经常惹是生非。便通过市场20余位商户联名信的方式,向办案机关说明汪某善良本份,从不惹事生非的良好品德,说明汪某在蔬菜批发方面的重要作用,及对百姓“菜篮子”民生工程的积极意义,并说明受害人主动挑事、具有一定过错的情况。并通过市场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汪某20年来遵纪守法、风雨无阻的良好风尚及执着精神。

再次,在药某依仗自己受伤,漫天要价的艰难情况下,王律师不骄不躁、持续耐心地和对方联络沟通,在王律师的持续努力下,药某同意协商赔偿事宜,并最终同意赔偿方案,对汪某予以理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双方矛盾得到化解,案件取得了明显转机。

随后,王律师及办案团队针对本案形成侦查终结律师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等书面材料,将联名信、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市场管理公司情况说明作为附件,提交办案机关。并积极参加庭审活动,为汪某辩护。

在王律师团队的执着努力下,办案机关最终充分肯定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汪某适用缓刑,汪某得以早日恢复自由,回归社会。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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