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1025民初832号
原告:尹某平,男,汉族,住乐安县牛田镇,身份证号362526XXXX2018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荣,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某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XXXXLH3Y
法定代表人:王某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西--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尹某平诉被告江西某某中药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尹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978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某某药业二期强电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内容、名称、承包方式、工程总价等均做了明确约定,原告按期完工后,被告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验收工程并支付97890元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对原告的请求置之不理为此,特提起上述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原告尹某平,被告江西某某中药材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江西某某中药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尹某平工程款97890元,被告江西某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前向原告尹某平支付87995.5元,余款9894.5元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以上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尹某平需向被告江西某某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某某中药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