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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开发商一房数卖,惩罚性赔偿与可得利益可择一主张
吕泊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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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从业5年

案情简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某依约支付530万余元全部房款后将该房出租,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开发公司协商回购未果,将该房在内的商铺售予百货公司并办理过户。经评估机构鉴定,某商铺市场价现为 1600万余元某据此诉请解除合同,开发公司返还其购房款530万余元,并赔偿其按揭贷款利260万余元、房屋涨价损失760万余元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530万余元。

裁判观点:一、开发公司一房二卖,依最高入民法院《关千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应承担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并承担不超过巳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

二、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损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财产或所丧失利益,包括所受损失和可得利益。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应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故开发公司应赔偿徐某所受损失和可得利益 而考察前述司法解释第八条制定背景及目的,该条规定的“损失”并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而对于在房价涨速过快、涨幅较大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在较短时间内一房数卖行为,仅支持返还巳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所受损失将会导致出卖人违约成本过低,从而在客观上鼓励违约行为后果,故该条进一步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徐某可得利益损失应得到赔偿,而徐某主张的按揭贷款利息,系合同正常履行后徐某为获得利益所支出必要成本,故法院不予支持。徐某主张房屋涨价损失,实际上指的就是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开发公司与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公司应预见到,如其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前述解释第八条规定,其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除对方当事人所受直接损失外,还可能包括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综合本案中徐某巳实际占有案涉房产并出租获益六年多,以及开发公司将案涉房产转售他入背景、原因、交易价格等因素,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精神,为更好平衡双方当事入利益,酌定开发公司赔偿徐某可得利益损失一倍房款。

吕律师点评:开发商一房数卖,购房人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并承担不超过巳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实务中,不超过巳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已付房款一倍为原则,以赔偿已付房款一倍以下为例外。如遇纠纷时间跨度较长加之房价上涨过快,一倍赔偿仍不足以弥补购房人的实际损失,可在一倍赔偿和可得利益损失(一般指房屋溢价损失)之间择较高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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