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翠英律师
广东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1103
好评人数
8232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20-09-13

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辩护意见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我依法接受刘某某哥哥的委托,作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辩护律师,通过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某及阅卷,我简单发表一下辩护意见:

一、刘某某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待商榷。

从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的“依法查明”可知,刘某某在百度上搜索关键字“身份证号码”进入一陌生网页,在该网页上下载一“TXT”格式文档,该文档中含有14846个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据此,起诉意见书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二款的内容如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可知,侦查机关查明的刘某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253条之一第二款的情况。

本案中侦查机关查明的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即使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应是违反刑法253条之一第三款而非第二款。而本条第三款的内容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显然不是窃取,那是否非法获取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比照本案刘某某的行为,他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均不符合解释中的情况,他是在网上搜索到的,虽然解释在“方式”前用了一个等字,但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既然解释已经把什么行为属于第三款的情况作了具体的细化,而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解释中的具体情形,故刘某某本案中的行为应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即使刘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也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从现有证据可知,刘某某获得的公民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从网上搜索到的,在百度上输入“身份证号码”,进入陌生网页,在该网页上下载一“TXT”格式文档,该文档中含有公民姓名和身份证号。据此,可知,刘某某获取的途径很简单,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人们普遍使用这种方式寻找想要的信息,如果说这种方式也系违法亦或犯罪,个人觉得太过严苛,也会给普通公民动辄违法犯罪的不良印象。

第二,这些公民身份证号的统计其实是不准确的,总计54页,每一页用肉眼一看,就有大量无效的身份证号,这些无效的身份证号,有的只是4到几位数字,与身份证号18位一串长数字迥异,有的则直接显示“NULL”。而即使是18位或者与18位相近的数字组成,也不能确定就是真实的身份证号。

第三,刘某某获取公民身份证号的目的很单纯,1999年年尾出生的他其实是父母膝下很懂事的孩子,一直想为父母分担经济方面的压力,故高中未毕业就辍学务工了。又是因为之前就职的单位倒闭了,他一时没了收入,于是就想到通过阅读app阅读平台赚取零钱来弥补失业造成的损失,于是他就购买手机和流量,以不同人的名义阅读,但那些零钱转到微信里需要真实的身份信息,就这样他才获得公民身份信息,在刚使用18个公民的身份证号、还没有赚取100元的情况下,就被侦查机关发现了。故此可知,这些身份证号,他仅仅使用了18个真实的,只是用于阅读平台,没有再用于任何其他场合,更没有从事违法行为。除了这18个真实的身份证号,剩余那些他都没有使用过。总之,无论他使用的18个真实的身份信息还是未使用的身份信息,对身份证号对映的真实的公民没有任何损害,也没有带来任何负面影响。

第四、刘某某在阅读平台上只赚取了不足百元,其实这区区不足道的百元谈不上赃款。

第五、刘某某系初犯,被抓当天就老老实实地供述了整个过程的始末由来,没有任何隐瞒,故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到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刘某某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贵院对刘某某不起诉。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供贵检参考。

此致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英

20191212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李翠英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翠英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82320 人 | 广东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