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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老板拖欠28万工资,律师追债成功,额外获赔3万
更新时间:2020-09-06

黑心老板拖欠28万工资,农民工欲哭无泪,律师要债额外获赔3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原告】房某

【代理人】和向文,云南海哗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文书】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11973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成安公司支付原告房某拖欠的工资282320.84元。

【案情简介】

原告房某于2014年11月到安仁园公司工作。后原告房某、安仁园公司、被告成安公司协商一致,约定原告房某到被告成安公司工作,并约定安仁园公司拖欠原告房某的工资由被告成安公司发放。2017年10月27日,原告房某与被告成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7日,被告成安公司向原告房某出具未发工资说明,载明因被告成安公司暂时无法支付工资,原告房某主动申请辞职,双方自辞职日起无劳动关系;确认被告成安公司欠付原告房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233909.84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的工资103411元,合计282320.84元;并载明被告成安公司承诺在资金周转后尽快发放工资。2019年,房某向盘龙劳动仲裁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成安公司支付房某拖欠的工资282320.84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5000元。盘龙劳动仲裁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盘劳人仲字第511号仲裁裁决,裁决成安公司支付房某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34605.38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000元,合计164605.38元。房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关于被告成安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房某的工资为多少

【律师观点】

原告房某与被告成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盘龙劳动仲裁院”)作出(2019)盘劳人仲字第511号仲裁裁决,该裁决认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内容载明被申请人成立日期为2016年5月18日,且庭审中申请人自述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故上述事实可以证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17日期间拖欠工资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事实认定错误。原告房某提交的未发工资说明中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工资实为昆明安仁园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仁园公司”)拖欠原告房某的工资,未发工资说明已注明“安仁园”三个字,可予证明。被告成安公司同意该部分工资转至被告成安公司名下,由被告成安公司代为支付。原告房某于2014年11月入职安仁园公司,安仁园公司拖欠原告房某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工资,后因安仁园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而停止运营,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跃辉于2016年5月成立了被告成安公司。之后原告房某与被告成安公司、安仁园公司负责人尹跃辉协商一致,同意将安仁园公司拖欠原告房某10个月的工资转至被告成安公司名下。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显示,尹跃辉为安仁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跃辉为被告成安公司的创立者之一,为被告成安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尹跃辉同时还是上述两家公司的股东和出资人、高管。两家公司存在高度关联和相关性,被告成安公司向原告房某出具的未发工资说明表明了其愿意代安仁园公司支付工资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债务承担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云南成安公司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某工资282320.84元;

二、被告云南成安公司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某经济补偿30000元。

【案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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