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与被告公司应股权转让产生纠纷,一审法院以委托人未实际缴纳出资为由驳回委托人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求。律师提请上级法院要求重审得支持。再审胜诉,维护了委托人利益八十余万。2、当事人行使权利...
律师观点分析
1、委托人与被告公司应股权转让产生纠纷,一审法院以委托人未实际缴纳出资为由驳回委托人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求。律师提请上级法院要求重审得支持。再审胜诉,维护了委托人利益八十余万。
2、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被告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经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以委托人未足额缴纳股金为由拒绝履行转让义务并以此理由作出抗辩,此抗辩理由与本案争议非同一法律关系,抗辩理由不成立。
3、现实中设立公司时股东实际出资往往因各种原因与公司注册资本及约定出资有所出入,经营中出现纠纷后争议双方往往因此理由纠缠不清,拖延义务履行,影响公司经营。应当正确认识到出资与股权转让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以此认识纠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瑕疵,避免日后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