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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则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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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配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20-08-20

基本案情:

法院在执行徐某所负债务案件中,查封徐某名下一套房产,徐某配偶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被查封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法院裁定驳回徐某配偶的案外人异议后,徐某配偶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产,并确认系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

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在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作为被执行人配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案外人徐某配偶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能排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故其停止执行并解除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然后,作为被执行人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在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个程序中,法院审查重点一是配偶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权利,二是配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

经过实质审查,房产确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确认其配偶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所以,配偶可以通过如上程序来保护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部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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