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文书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王文书律师的执业感悟
更新时间:2011-12-01
多年的执业生涯,让我对办理案件有了深刻的感悟,归纳起来就是:"彻查证据、化繁为简、明辨法理"。在以下本人代理的案例中,面对不利形势和取证的重重困难,面对对方聘任两个著名律师,一个香港著名律师和一个国内著名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我做到了"彻查证据、化繁为简、明辨法理",自信自如,决胜于庭,使仲裁庭裁决香港业主支付给施工方一千五百多万元,充分的维护了施工方的利益。

2009年我作为施工方的代理人办理了这起涉及一千多万元的建设工程索赔案件,我方(北京一家具有特级资质的建筑公司)在广东某市的数码工业园给生产小家电的香港商人(业主)建了六栋厂房、一间设备房、一栋办公楼和工厂围墙,香港人仅仅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就借口工程质量问题不再支付了。当时对我方的不利因素很多,主要有:香港人已经雇佣多名保安站岗,很难进去调查证据;因为涉及到一期建设和二期建设的问题,双方对具体的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均无一致意见;多个施工处在施工时因为搞不清是工程款包干还是据实结算,导致签证内容混乱,好多签证缺乏有效的形式要件;指定分包与施工一般分包混淆;前期工程款收支均不规范;重要资料保管不善,记得我写了个所需资料清单让公司准备,公司只能提供不到一半,最后我只好亲自到办公室、财务处、预算处直至工地去查找资料,补全资料。
鉴于上述一系列困难,施工方一度灰心,希望香港业主再支付几百万就算了。谁知香港业主借口质量问题,不再愿意再付一分钱。最终,施工方决定委托我负责提起仲裁。

1、 彻查证据。
(1) 在本案中,面对取证的困难,我设法带领两名公证人员进入厂房,拍摄了施工成果,制作了公证书,考虑到仲裁员基本不去现场,这种直观的证据很有感染力和说服力;
(2) 亲自去办公室、财务处、预算处直至工地去查找资料,补全资料;
(3) 边谈判边取证,取得多份对我方有利的会议纪要;
(4) 送达结算书等重要资料亦予以公证;
(5) 全程参与实地造价鉴定过程,随时取证。
(6) 最终形成证据每份5箱,提交给仲裁庭共5份25箱,打印、复印、装订这些证据费用达3万多元。

2、化繁为简。
就我多次办理案件的感悟而言,繁杂与简单不是两个反义词,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恰恰是两个同义词,是互相统一的。"繁"又从何而来,从"彻查证据"而来。只有"彻查证据",全面的掌握看似繁杂的所有资料,彻底的理解全部事件的来龙去脉,才能找到案件的关键点,无论案件多么复杂,案件的关键点往往就那么几点,说穿了大家就会对案件感到恍然大悟,深以为然的那几点,就是所谓的"简"。没有彻底的理解"繁",你就根本不知道"简"在哪儿,更不知道"简"的来源和依据。
在本案中,经过"化繁为简",提出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 建筑施工承包范围是否能够明确?
(2) 究竟是"大包干"还是"据实结算"工程款?
(3) 关于X公司的合同究竟是业主指定分包还是施工方的擅自转包?
(4) X公司的办公楼装修工程是否在总承包范围内?
(5) 施工方是否完成了《抢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我们所提供的大量证据,就是支持我们对于这些关键问题观点的证据,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证据。

3、 明辨法理。
当做到"彻查证据和化繁为简"时,代理案件已经算成功了一大半了。还有最后重要的一步是"明辨法理"了。"化繁为简"之后,你就可以说服客户了,客户也听的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应该怎样裁决才是合理的了。但是你最需要的是说服仲裁员或法官,仲裁员或法官不清楚案件事实和你的取证过程,也没有那么多时间仔细听你论述,这时就要"明辨法理"。"明辨法理"是指把"化繁为简"的结论告知裁决者并说服裁决者,使裁决者接受你的观点,这就是成功了。
在对方不断对你的发言进行反驳,不断的制造歧义的情况下如何说服裁决者并非易事。尤其在对方有一定名气或者有较高职称的情况下。我认为"明辨法理"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常识,关键是要通俗易懂,使得裁决者及对方均辩无可辩。
在本案中,涉及到我方的财务主管在收到业主的代垫支付的上百万杂费明细单据时有"已收到"的签字。关于这上百万的杂费上的签字"已收到"的含义在庭审中引起了激烈的辩论,对方坚持认为签字应该视为我方认可了业主代垫的费用,应该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当我看到首席仲裁员有些犹豫不决,针对其受过国外法学教育的情况,就做了这样的发言:"接收到"并不等同于"接受","接收到"之后只有我方明确表示同意业主代垫的这些费用才能达到"接受"的法律效果。即便在英美法中,receive(接收)显然也不等于 accept(接受)。这是放之天下皆准的道理,在本案中也是这样。如果接收到就等于"接受"的话,那么全中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司的都再也不敢设有接待室或收发室了,因为"接受"了信件就等于"接受"了信件的内容,谁还敢设啊。最终,在这一业主代垫费用上,仲裁庭亦支持了我的观点。
文章作者:王文书律师;来源:王文书房产建筑律师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