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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约定归女方未成年女子共同所有的房产可以过户给第三人吗?
更新时间:2020-08-14

【案例】李某(男方)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4年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女儿的抚养权由女方享有。李某与赵某结婚后按揭贷款购买的位于女方名下的房产,约定由女方及女儿共同共有。现女方想要处置该房产,但是李某却拒不配合协助办理过户,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处理呢?

有观点认为,此《离婚协议》是属于附条件的协议,男方就属于自己的份额对女儿进行了赠与,女方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纯获利益的行为可以接受,但是对于私自处分未成年人的利益(售卖房屋),损害了属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只有待女儿18岁成年以后,才能共同售卖该房屋。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再参照2017年10月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事实上,在社会实践中,笔者通过多方的了解知晓,即使不是在以上情况之下,女方依然是可以处分该房产的。再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时,可以以女方及女儿作为共同的原告主体,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子归女方及女儿所有后,拿到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若调解结案则只需民事调解书)再让找到的第三方买房者将银行里的钱还清后,取出不动产权证书。变更至女方与女儿名下,在公证处,写一份承诺书面保证书,并做公证,承诺不会损害未成年孩子的利益后,就可以成功将房屋过户至第三方名下,前提是你得找到一个愿意相信你,并能拿出资金还清银行贷款的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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