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所订立的代书遗嘱无效
马锦彦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55人
全国
主办律师
从业13年

原告刘X1,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蔺XX,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刘X2,女,1991年4月2日出生。

第三人刘X3,女,1955年1月26日出生。

第三人刘X4,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

第三人刘X5,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

第三人刘X6,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

第三人刘X7,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

原告刘X1与被告刘X2、第三人刘X3、刘X4、刘X5、刘X6、刘X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1及其委托代理人蔺XX,被告刘X2、第三人刘X6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X3、刘X4、刘X5、刘X7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1诉称:我和刘X6系兄弟,均系赵XX的儿子,刘X2系刘X6之女。2012年6月29日,赵XX与北京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就门头沟区七棵树XX街6号签订一份《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赵XX获得一居室回迁安置房一套。赵XX于2012年9月21日死亡。后来我听说刘X6拿着一份由其代书的遗嘱找到拆迁公司,将原本属于赵XX的一居室回迁安置房变更为刘X2的名字。我认为,当时赵XX正在重病当中,遗嘱是由刘X6代书,没有其他外人在场,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故我起诉要求确认刘X2持有的由刘X6代为书写的遗嘱无效

被告刘X2辩称:刘X1所述遗嘱,名称上虽为遗嘱,但从内容上和实体处分的权利看,就是单纯的赠与,不存在遗嘱或遗赠的法律关系,是赠与人赵XX在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对自己财产进行的处分,赠与是赵XX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故刘X1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X1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X6述称:我同意刘X2的意见。

第三人刘X3、刘X4、刘X5、刘X7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赵XX与刘XX夫妇生育有刘X1、刘X3、刘X4、刘X5、刘X6、刘X7六个子女,刘X2系刘X6与时XX生育的女儿。刘XX于1985年5月死亡,赵XX于2012年9月21日死亡。刘XX的父母先于刘XX死亡,赵XX的父母先于赵XX死亡。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赵XX作为被征收人,双方就门头沟区XX街签订一份《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CB-02-城子D-0219号),载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24平方米,被征收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30.96平方米,安置房为一居室一套,总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约为40平方米;协议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9.04平方米,暂按标准层每平方米4500元计算,被征收人应补交差额安置面积房款4068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3375元,奖励、补助费共计95424元,包括搬家补助费124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5000元、工程配合奖励费80000元、空调移机费30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被征收奖励、补助费扣减应缴房款后共计58119元。

后刘X2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一份遗嘱,并由刘X2作为被征收人,于2013年4月9日与北京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一份《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编号:CB-02-城子D-0219号(补)],载明:“被征收人赵XX(已故);刘X2位于门头沟区XX街房屋,已在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房屋整体征收中签定编号为CB-02-城子D-0219号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为小园地块期房壹居室壹套,总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约为40平方米……根据所选安置房情况,按照周转补助费发放标准(现房补差)发放,经计算,周转补助费为:12000元,搬迁当月开始发放到安置上楼为止……原协议认定面积为8.24平方米,每平方米的二次搬家补助费为15元,共计124元……”

X2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遗嘱系刘X6代书,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6日。遗嘱载明:“本人赵XX,因拆迁得到安置房一室一厅,无条件自愿赠与刘X2(孙女),再与其他继承人无任何继承关系,如更改遗嘱必须所有见证人、继承人到位,才能生效。注:此遗嘱是最后一份,绝无再有”。刘X7、刘X4、刘X3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刘X2在遗嘱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并为赵XX代签名字,由赵XX本人按捺手印。

另查:赵XX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一居室回迁安置房至今尚未交付。

上述事实,有刘X1、蔺XX、X、刘X6的陈述,《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遗嘱,谈话笔录,房屋拆迁档案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法院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第三人刘X3、刘X4、刘X5、刘X7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为:所涉遗嘱的性质认定以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所涉遗嘱由刘X6代书,标题明确写明是“遗嘱”,而不是赠与合同或赠与协议;内容也写明“再与其他继承人无任何继承关系,如更改遗嘱必须所有见证人、继承人到位才能生效”,因此,本案所涉遗嘱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代书遗嘱。故刘X2关于所涉遗嘱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所涉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所涉遗嘱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故刘X1要求确认所涉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刘X6代书的、落款日期为二○一二年七月六日的遗嘱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刘X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