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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代理赵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成功缓刑
更新时间:2020-08-02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雇佣孙某攻击87家纺网站半个月,并安排员工向孙某转账10000元。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以及阅卷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指控被告人赵某等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证据不足。1.被告人朱等人是否实施了对87家纺网的攻击行为并造成宕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网站在被流量攻击后可以自行恢复,无需为恢复网站正常运行支付任何费用,起诉书认定网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安全服务费、抗DDOS服务费用并非因被告人进行流量攻击所造成的必然损失。3.经侦查机关侦查但未能统计出87家纺网的有效用户数据,起诉书认定用户共计50802个的证据不足。4.侦查机关未能有效查明因被告人赵某等人的流量攻击导致87家纺网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起诉书指控87家纺网不能正常运行共计1小时的证据不足。二、如认定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因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院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赵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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