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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外担保,妻子要承担责任吗?
更新时间:2020-07-28

2013108日,被告陈先生向原告李先生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6%2014107日归还该款,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张先生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先生未归还原告该借款,被告张先生也未履行其保证责任。原告在被告张先生的保证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未向被告张先生主张权利。

2015525日,被告陈先生在原借条上续签承诺于2015107日归还借款,如不能偿还以房屋作抵押。至起诉前,被告陈先生共向原告支付 22400元。原告主张被告陈先生夫妻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64800元,被告张先生夫妻对被告陈先生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焦点:

被告张先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妻子也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陈先生、原告李先生出具的借据,借款100000元,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事实,被告陈先生已收到原告的借款,因此,原告与被告陈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被告陈先生在该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原告,已构成违约,被告陈先生应偿还借款100000元。关于利息,被告陈先生共向原告支付22400元,系被告陈先生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应予扣减。被告陈先生尚欠原告利息42400元。

张先生为被告陈先生的涉案借款提供的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先生的保证行为已超过保证期间,被告张先生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先生的妻子非本案的保证人,且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被告张先生的妻子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陈先生夫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保证责任是否及于夫妻另一方。

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考量:

一是担保行为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另一方配偶是否事先同意或者事后予以追认。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并不必然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能将夫妻的个人行为“捆绑销售”,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二是担保行为是否带来利益,该利益是否为另一方配偶所共享,即让另一方配偶本人获益,也包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因该债务而致使其未成年子女获益等。保证人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了担保,若其对外担保获取了经济利益,且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此时担保之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之,保证人无偿提供了担保,未因此获得任何利益,夫妻共同生活也无法因此获得利益,则应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仅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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