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龙光洪律师
全国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47
好评人数
202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周厚成诉胡永武人身损害一案代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1-11-28

周厚成诉胡永武人身损害一案代理意见
审判长:

受胡永武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主体不符
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原告主张的雇佣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对其主张应负举证责任,其中就原被告之间是承揽还是雇佣应负举证责任,从庭审质证来看,原告并未尽到其举证责任。
2、从原告的起诉状主张的事实看,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
在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原告称:被告雇请原告帮其装修室内,约定工资200元每天。但原告自称被摔伤的时间却是在室外装修店面门头的期间。原告有意回避了双方真实的约定,即因装修二楼时造成门头受污染,而重新约定装修门头由原告承揽,定作的人工费用包干3500元。之前每天200元的工钱已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有意回避的事实相反可推定被告主张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
3、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工揽活集中区域揽活,作为定作人,被告不存在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情形。
二、原告人身受损害的事实与被告具有民事法律上的关联的证据不足
1、原告施工是从早上8时开始,被告上班时间从9时30分开始,原告受伤的时间正处于二者之间,经被告向公安派出所了解,在此期间在被告店门周围并无人员摔伤的情况出现,被告通知原告一同观看监控录像,被原告拒绝;
2、原告施工一直是骑摩托车到施工处,然后工作,人员为两人以上,而受伤当天,原告未骑车辆,未带助手,无法排除他处受伤的可能;
3、仅以被告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就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有举证责任,而原告未就这一事实尽到举证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错误
1、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的身份标准计算,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其在城市居住的证明材料,不能按城镇居民人员的身份标准计算;
2、误工费应以农、林、牧、渔的行业标准计算,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误工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明;
3、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依法承担其应当负担的部分。

二轮意见补充:如果法院定性为雇佣关系,请法庭注意,应以受雇佣人有重大过失,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