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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心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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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0-07-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民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自治州。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XX,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自治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X,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怡,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曾XX因与被上诉人苏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曾XX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曾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曾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元(上诉人王XX、曾XX预交),减半收取566.5元。由上诉人王XX、曾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秀春

审判员 赵丽丽

审判员 孙青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雯

书记员 马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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