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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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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被擅自卖出,当事人追回逾百万购房款及市值差价
更新时间:2020-07-16

一、案件情况

尤某、黄某之间系表姐弟关系。2013年8月27日,表姐借表弟之名,购买了广州市某商品楼,表姐向表弟支付了借名费5000元作为报酬。涉案房屋成交价1680000元,首期款1000000元,剩余680000元以表弟名义通过按揭方式付款,房贷则由表姐每月偿还。2018年5月7日,表弟私自与他人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总房价1800000元。随后表弟收齐了房款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买家。之后表弟良心过意不去,转了426000元给表姐。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本律师先指导当事人让表弟签下《欠条》一份:表弟承认私自出售表姐之房,除了已转账的426000元,仍欠表姐1574000元(购房款1234000元+房屋市值差价320000元),再整理好其他证据,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

表弟本应诚信按照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协助表姐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表弟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为他人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致使表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表弟应向表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解除;

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234000元、赔偿原告房屋市值差价损失320000元并支付利息;

3、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回借名费5000元。

四、律师点评

1、尽量避免借名买房;

2、若不得已借名买房,选择可靠之人并与其订立详尽的《借名购房合同》,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

3、购房后应自行保管房本,同时不定期到房管局网站查看房本有否被报失重办;

4、即使房子外租,亦应不时回去查看房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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