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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X公司与吉安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7-15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二、原告诉求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有无依据,应如何计算。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焦点一、关于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XX公司承认案涉租赁物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案涉《电影城租赁及管理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焦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涉的租赁物未取得相关证照,不能合法出租,原告不能因无效的合同获得利益。且案涉租赁物至今空置,被告没有实际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求的滞纳金和违约金,因无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承办了出租方起诉承租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涉案争议金额达人民币XXX.07元,作为承租方一方的代理律师,成功使得法院驳回出租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使得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终获解决。

3、如果案件当事人在不具备足够的相应法律知识情况下,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案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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