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涉征收租赁合同纠纷胜诉案件
田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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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9年

2018)京0116民初3149号

代理人: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方: 原告

代理结果:支持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各项搬迁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

(一)关于房屋重置补偿费: 房屋重置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本案原告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故,原告对房屋重置补偿费用无权主张

(二)关于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在涉案范围内一直投入资金进行建设,被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某一部分装修及附属物系转让之前所建设,且双方在租赁协议中亦未明确约定如遇拆迁时,装修及附属物的归属。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双方对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部分利益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三)关于停产、停业营业补助费。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争议地块发布入户调查通知时,原告尚在争议地块经营,原告因此产生了停产、停业营业损失。同时,被告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被告亦产生了停产、停业营业损失,故停产、停业营业补助费双方均应享有份额。但双方在租赁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法院酌情确定双方对停产、停业营业补助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四)关于大型设备迁移费。在第三人评估报告中明确注明有某技术公司的大型设备,该部分大型设备迁移费应由某技术公司享有。因该部分款项第三人尚未支付,故应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

(四)关于搬家补助费。搬家期间,原、被告双方均有配合,故此项费用双方均应享有份额,但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双方对搬家补助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五)关于拆迁奖励款。因原告享有的大型设备迁移费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故该部分大型设备迁移费所对应的5%的奖励款应由某技术公司享有。因该部分款项第三人尚未支付,故应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

原告北京某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开发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某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技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田野律师,被告某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王某与第三人某某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技术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房屋重置补偿费用361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用2509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停产、停业营业补偿费用434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大型设备迁移费用1700000元;5.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对以上款项与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某技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房屋重置补偿费用485719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用3699455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停产、停业营业补偿费用4258422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大型设备迁移费用1703500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搬家补助费用234516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拆迁奖励款737654.35元;7.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对以上款项与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8.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97年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怀柔区(县)政府批准,与区(县)工业局签订吸收兼并北京某钢丝绳公司的合同,吸收兼并后注册成立了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次年原告与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场地使用合同》,迁入其场区内,1998年,原告依据合同在厂区内出资建设了1096.5平方米的砖混二层厂房,同时对使用的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原有场地、厂房进行了相应的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建设。2008年,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将怀柔区某大街310号院南院转让给被告某开发公司,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起至2017年4月26日,签订了《租赁厂房、场地协议书》,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将某大街310号院南院约22.87亩场地和老厂房出租给原告使用,租金按照协议书的约定逐年递增,自2009年起年租金由20万元一直递增至2017年的50万元。原告在某大街310号院南院原注册有某技术公司、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租赁期内原告在上述地址内新增注册了北京某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了原告部分办公区使用。2015年8月4日,怀柔区人民政府对怀柔区某地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进行了立项和批复,原告使用的怀柔区某大街310号院南院也包括于上述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范围之内。2015年11月,某开发公司向原告通告了某地区棚改事宜,2016年1月,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某技术公司、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原告及时提交了全部相关材料。据原告了解到,被告将原告提交的资料全部交付给了本案第三人(怀柔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某村棚户区改造开发项目实施主体),以上资料全部用于怀柔区某大街310号院南院进行拆迁评估及相应补偿、补助申报。2016年3月,第三人指定的评估公司进入原告租赁的场区内对原告的所有原建厂房、新建厂房、增加的全部设备及其他设施等进行调查、评估。怀柔区某村棚户区改造开发项目造成原告自2016年1月起开始做相应的搬迁准备,原告被迫迁至天津市西青区,原告所有的大部分设备在迁移过程中报废或损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2017年4月26日,原告所有人员、设备撤出和搬离了租用场地某大街310号院南院。自2016年1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双方共同接洽拆迁公司以维护双方的利益,均被被告无理由拒绝。2017年9月8日,原告约见被告总经理,但原告到达时,被告总经理托故未出面,原告向在场的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原告的立场和态度,当面向被告工作人员提交了“关于搬迁补偿的商榷函”及相应附件,明确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益,被告均不予以答复。2017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提出依法应将设备迁移补偿款直接拨付给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员认可直接拨付,但在请示其管理层后,被告拒绝了原告的上述要求。2017年11月22日原告事先告知将委托律师,员工前往某开发公司办公处商榷,被告大门关闭,不予接待。11月23日原告将商榷函及其相关资料邮寄某开发公司,其后又多次与被告联络,希望与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至今没有任何书面与电话回复。原告在承租上述场地的9年多时间里,自建了房屋4000平方米以上,场地硬化9000平方米以上,同时建设了自动大门、自备井、地下设施、配电设施、新建建筑物及原建筑物内增加了大量设施及种植了一定数量的树木,以上所有新建及新增设施均由本案第三人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和登记列明。依据《怀柔区某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及国家与北京市相关法规中注册、经营、达标原则及实际确定的评估对象,原告应被认定为是被搬迁人。按照上述方案的规定及实际进行补偿内容的确定,原告应取得房屋重置补偿费、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及停业营业补助费、大型设备迁移费等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公开且公示与拆迁有关的相关文件,被告及第三人均予以拒绝。综上,被告冒用原告的被搬迁人身份且冒领本应支付给原告的各项搬迁补偿费用。第三人拒绝依法履行相应法定义务,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理应与被告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某开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对涉案房屋不拥有所有权,也未如其所述进行大规模的扩建。2.原告与我公司关于租赁合同关系已经通过《租金结算协议》彻底解决。3.即使不存在《租金结算协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我公司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某开发公司述称,我公司是此次拆迁中的组织的主体,综合所有程序下来后认定某开发公司是被拆迁人。审计等各项活动都是符合区里规定的。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确实是发生的,我公司只能按照工作组的意见向下进行,我认为我公司没有责任。现在这个补偿款在拨款的程序中。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998年至2006年8月,某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亦担任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3年3月20日,北京市怀柔某经营公司(甲方)与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一、甲方在2003年3月25日前一次性出资450万元人民币,购买部分资产(土地、房产)。该区域的四至为:东至配电站西墙往南到电站南墙,往东到厂区东墙,南至厂区南院墙,西至厂区南车间(厂房编号为13号)的西墙往西4米处,北至厂区南车间(厂房编号13号)北墙,另加南车间(房屋编号13号)西南墙角往西至老食堂东墙,向南至南院墙,(约22亩,具体面积以土地实测面积为准),另附厂区平面示意图,另加南车间(厂房编号为13号)厂房建筑面积2450平方米,以上资产已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为700万元人民币。二、乙方出让给甲方土地和厂房,乙方保证上述资产法律上的产权唯一性与合法性。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甲方将上述地产与房产过户为甲方名下(签字之日起)之日起五年内,乙方有权以原价450万元人民币回购上述资产。甲方承诺五年内不向第三方出让上述资产,并保持上述资产状态不发生根本性变化……六、甲方购买资产区域内尚有乙方某华车间两层约1200平方米,尚未办理房产证,待五年期满后,甲方出让土地时,某华车间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乙方落款处有陈某签名并加盖了公章。

2003年12月31日,北京某华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某粉末注射技术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6日,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某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载明:1.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22.87亩的土地使用权,具体面积以土地局测绘图为准。2.乙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本合同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位置四至见附图。3.合同双方同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甲方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该块土地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即乙方承担原甲方土地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4.本合同项下的转让金为人民币1170万元整,含房屋。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将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5.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三日内,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585万元整,甲方在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完与区国资委土地回购事宜,解除债务关系,同时完成此块地北经法院拍卖的土地分割后的面积,出具准确图纸。甲乙双方尽快办理完此块土地过户,乙方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三日内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剩余款项即人民币585万元整……。甲方落款处有陈某签名并加盖了公章。

2006年7月4日,银行进账单二张,显示付款人某开发公司,收款人某技术公司,分别为185万元和400万元。

2006年12月20日,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某开发公司(甲方)签订了《协议》,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鉴于双方于2006年6月26日已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在此地块过户后一年内,某开发公司将此地块(某大街310号院南房约22.87亩土地和厂房)无偿给甲方使用,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故签订协议如下:一、某大街310号院南房约22.87亩土地和厂房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移交给某开发公司,某开发公司享有其全部土地和房产所有权,鉴于当时实际情况,某开发公司同意将上述土地及房产租赁给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度免交租金,自2008年双方协商确定租金缴纳事宜;如续租,某可以以自己名义续租,也可以关联企业名义续租;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尽快将土地房屋过户至某开发公司名下。二、无偿使用期为一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此地块不遇拆迁或其它不可抗因素此协议条款不变,租赁期顺延,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开发公司重新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年租金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乙方落款处陈某签名并加盖了公章。

2008年,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北京市怀柔某经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我院,要求北京市怀柔某经营公司将2003年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大街310号院内的土地、房产交付给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怀柔某经营公司支付450万元回购款。我院出具了(2008)怀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四、北京市怀柔某经营公司在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付清回购款、土地出让金、测绘及各种税费、律师费、租金、补偿款各项费用后三日内,将双方于2003年3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大街310号院内的土地和房产交付给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四至为:东至配电站西墙往南到电站南墙,往东到厂区东墙,南至厂区南院墙,西至厂区南车间(厂房编号为13号)的西墙往西4米处,北至厂区南车间(厂房编号为13号)北墙,另加南车间(房屋编号13号)西南墙角往西至老食堂东墙,向南至南院墙,另加南车间(厂房编号为13号)……。

2008年11月28日,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某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土地房产回购权转让协议书》,此协议书载明:经过法院调解,甲方和怀柔某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达成协议,由甲方回购某大街310号院内南部的约23亩土地,和地上物有证房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给付国资公司。现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与国资公司签订的协议(2003年3月20日)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二、国资公司同意上述转让后,该协议生效。三、国资公司同意后,乙方负担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回购上述土地、房产所需的费用,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土地房产回购所需税费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应给付甲方的剩余款项5850000元不再付甲方,作为调解书中确认的款项的一部分一并付给国资公司。五、在资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后甲方另付乙方壹拾伍万元,双方在此议项中货款两清。

2008年12月15日,北京市怀柔某经营公司(甲方)与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关于某大街310号院内土地房产纠纷一案,在怀柔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完毕并下达了(2008)怀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当前实际情况,为使调解结果落到实处,可以操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因资金紧张,将《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乙方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某开发公司,由某开发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各项款项全额直接付给甲方,给付后房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某开发公司所有。甲方对此不表异议。

2008年12月29日,北京市怀柔某经营公司(甲方)与某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国有土地及厂房转让协议》,协议载明:为履行甲方与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某大街30(310)号院内土地房产之协议;鉴于甲方已收到乙方应付款649.5885万元(其中房产及土地金额为450万元),现就该项土地及厂房转让事宜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怀柔区某大街30(310)号院内土地(面积:15242平方米)及该宗地上建筑物厂房(面积3107.50平方米)转让给乙方。土地证证号为:京怀国用(2004出)字第02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怀国移字第XXXX号。具体位置和面积见附图。二、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负责缴纳,甲方只负责提供相关材料。三、本宗土地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国家规定中原甲方所承担的义务一并转给乙方,乙方继续承担国家规定的相关义务。

2008年12月30日,北京市怀柔某经营公司(转让方、甲方)与某开发公司(受让人、乙方)又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怀柔区某镇某村3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京怀国用(2004出)第0204号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条:乙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本合同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41年。第五条、甲方转让地块的总面积为15242.90平方米……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

2008年1月1日,某技术公司(承租方,乙方)与某开发公司(出租房,甲方)签订了《租赁厂房、场地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把某大街310号院南院约22.87亩场地和厂房(原某华的二层车间和甲方已办证的老厂房)租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为一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此块地不遇拆迁或其它不可抗因素此协议条款不变,租赁期顺延;三、年租金总额为壹拾伍万元人民币,一年一次性交款,租金为上交款,乙方须于房租到期后十五日内将下个租期租金及时交给甲方……六、合同期满后,双方如不再续订,乙方将所有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缆及自建厂房办公设施一同拆走,需留下的建筑设施双方协商解决。2009年7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租赁厂房、场地协议书》,约定:二、租赁期暂定3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此块地不遇拆迁或其它不可抗因素此协议条款不变,租赁期顺延;三、年租金总额为贰拾万元人民币,一年一次性交款,租金为上交款,乙方须于房租到期后十五日内将下个租期租金及时交给甲方。其他条款不变。2012年1月17日,双方继续签订了《租赁厂房、场地协议书》,约定:二、租赁期暂定两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到期后如此地块不遇拆迁或其它不可抗因素,经双方协商可续签;三、年租金总额为叁拾伍万元人民币,一年一次性交款,租金为上交款,乙方须于房租到期前十五日内将下个租期租金及时交给甲方。其他内容同上一份协议。2014年1月24日、2014年12月25日、2016年1月1日,双方分别签订了《租赁厂房、场地协议书》,约定租赁为一年,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年租金为五十万元人民币,除如下一年度不再续签要提前通知对方的期限有变化外,其他内容同上述二份协议书。

2009年1月16日登记的X京房权证怀其移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某开发公司,房屋坐落怀柔区某镇某村310号1幢等3幢,面积3107.5平方米。

2016年9月15日,某某开发公司发出《入户调查通知》,通知载明:各有关单位……您单位在一期搬迁范围内。我公司将安排该项目受托的服务机构……于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30日,对一期搬迁范围内未入户的非住宅进行入户调查,请您务必留人值守,配合调查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以保证您的相应权益。所需提供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公告前12个月的缴税凭证(2015年5月-2016年4月);4.单位损益表(2015年5月-2016年4月);5.单位在职人员社保证明、纳税凭证等。

2016年11月2日,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06年7月4日,我公司员工黄艳从北京某开发公司取走金额分别为185万元和400万元的支票。后我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我公司的关联企业北京某技术粉末注射技术有限公司,该两笔款项于2006年7月4日进入北京某技术粉末注射技术有限公司,并有银行进账单为证。落款处加盖了公章,陈某签名并加盖了某技术公司公章。

2017年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京02执异4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法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机电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某开发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北京市怀柔区某大街310号院内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北京市怀柔某经营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现登记在怀柔国资公司名下。根据(2008)怀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某公司只有在付清回购款及其他各项费用后,方有权要求怀柔国资公司交付涉案土地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仅依据(2008)怀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调解书并不能认定某公司已实际拥有涉案土地使用权。该调解书在履行过程中,某公司经怀柔国资公司同意,将其在调解书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某开发公司,某开发公司亦与怀柔国资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及厂房转让协议》,上述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某开发公司向怀柔国资公司支付了调解书约定的全部对价,且已实际控制涉案土地。上述行为均发生在法院查封涉案土地之前,且某开发公司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故某开发公司所提异议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裁定中止对北京市怀柔区某大街310号院内土地证号为京怀国用(2004出)字第0204号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土地四至为:东至配电站西墙往南到电站南墙,往东到厂区东墙,南至厂区南院墙,西至厂区南车间(厂房编号为13号)的西墙往西4米处,北至厂区南车间(厂房编号为13号)北墙,另加南车间(厂房编号为13号)西南墙角往西至老食堂东墙,向南至南院墙。另加南车间(房屋编号为13号)。]

2017年6月,某技术公司致某开发公司商榷函,称因某棚改,征用该厂区,致使某技术公司无法继续使用,对某技术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的损失,对此地产开发方应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

2017年7月14日,某开发公司(甲方)与某技术公司(乙方)签订了《租金结算协议》,约定:一、乙方已于2017年4月26日从租赁厂房搬出,甲方确认厂房状况完好,不存在需要补偿损失的事项。二、乙方上期租金付至2016年12月31日,剩余有租金14.8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2017年4月26日)余款10万元于2017年7月14日结清。三、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付清剩余租金,如逾期支付,应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四、自乙方剩余租金支付完毕,双方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双方不存在其它债权债务关系。

2018年4月,某某开发公司(甲方)与某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怀柔区某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国有土地非住宅搬迁补偿协议》和《怀柔区某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国有土地非住宅搬迁补充协议》,补偿协议载明:需搬迁乙方坐落于怀柔区某镇某村310号的国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第一章土地、房屋基本情况:一、乙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京怀国用(2004出)第0204号,土地证载面积15242.9平方米。二、房屋总建筑面积6100.53平方米,其中: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怀其移字第XXXX号,证载建筑面积3107.5平方米,无证房屋建筑面积2993.03平方米。第二章土地、房屋的补偿:一、乙方搬迁补偿、补助费39338287元,其中1.土地使用权补偿价22054952元;2.房屋重置成新价9318783元;3.装修及附属补偿价3706130元;4.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4258422元。二、其他各项补助:1.搬家补助费131986.5元;2.固定电话移机费250元;分体式空调拆装费5400元;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热水器拆装费600元;电脑宽带移机费700元;其他:房屋所有权证补助费621500元;大型设备1710648.2元。3.其他各项补助合计2471384.7元。三、以上搬迁补偿、补助款总计41809671.7元。补充协议载明:一、依据相关协议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搬迁补偿总款共计人民币41809671.7元;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以相关协议约定,按搬迁补偿总款5%支付乙方腾退奖励共计人民币2090483.59元。总计补偿款为:43900155.29元。

审理中,某某开发公司确认已经拨付到某开发公司账户上的金额为42103974.68元,尚有1796180.61元未拨付(大型设备迁移费1710648.2元、5%腾退奖励85532.41元)。

诉讼过程中,某技术公司表示除土地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内的4、5、8项、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偿费、两台起重机的费用外,其余拆迁利益均归某技术公司所有;同时表示1998年在南院西侧建设一栋白色二层小楼。2002年在南院进行了绿化、隔离墙建设。2003年对院内路面9000平米进行了硬化、建设了2个冷却池、一个水井。2005年建设两个一层彩钢顶子的库房、彩钢的产品质量控制区。2006年建设了一层砖结构的办公场所、电动门、厂外建设了一堵墙,外面贴有大理石,还建设了一间传达室。从1997年始陆续进行了装修改建,对某开发公司租给某技术公司的车间进行了装修、铺设了地上及地下电缆、安装了监控设备、设置全部局域网。同时,还表示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在涉案范围内投入建设资金260余万元。某开发公司表示认可某技术公司所述的所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均是在2006年之前,在这之前某开发公司与某技术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地上物通过合同相关安排都转让给了某开发公司,某技术公司之前建设的建筑物即使有争议也是其与某公司之间的争议。

2019年1月21日,某技术公司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某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1228万元(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怀柔支行营业部)。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裁定:冻结某开发公司名下账户内的存款1228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协议书、补偿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技术公司和某开发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各项搬迁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对于诉争问题法院将逐一论述。

(一)关于房屋重置补偿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自建建筑物均系2006年之前,2003年3月20日,某公司与国资公司签订协议,2006年某公司与被告签订两份协议,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亦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原告应知情。若原告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应向某公司主张。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对房屋重置补偿费用无权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重置补偿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在涉案范围内一直投入资金进行建设,被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某一部分装修及附属物系转让之前所建设,且双方在租赁协议中亦未明确约定如遇拆迁时,装修及附属物的归属。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双方对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部分利益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三)关于停产、停业营业补助费。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争议地块发布入户调查通知时,原告尚在争议地块经营,原告因此产生了停产、停业营业损失。同时,被告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被告亦产生了停产、停业营业损失,故停产、停业营业补助费双方均应享有份额。但双方在租赁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法院酌情确定双方对停产、停业营业补助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四)关于大型设备迁移费。在第三人评估报告中明确注明有某技术公司的大型设备,该部分大型设备迁移费应由某技术公司享有。因该部分款项第三人尚未支付,故应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

(五)关于搬家补助费。搬家期间,原、被告双方均有配合,故此项费用双方均应享有份额,但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双方对搬家补助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六)关于拆迁奖励款。因原告享有的大型设备迁移费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故该部分大型设备迁移费所对应的5%的奖励款应由某技术公司享有。因该部分款项第三人尚未支付,故应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

另,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要求第三人与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因第三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且第三人已将拆迁补偿款部分支付给某开发公司,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某技术粉末注射技术有限公司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营业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共计4048269.25元;

二、北京某某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某技术粉末注射技术有限公司大型设备迁移费1681148.2元,拆迁奖励款84057.41元,共计1765205.61元;

三、驳回北京某技术粉末注射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某技术粉末注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33元(已交纳);由北京某开发公司负担23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94802元,由北京某技术粉末注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2308元(已交纳);由北京某开发公司负担524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慧春

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佳静

书 记 员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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