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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胜诉)
更新时间:2011-11-20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

原告:周xx,男,汉族,1952年12月18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宿松县破凉镇雪镇村岳山组205号。

法定代理人:陈xx(周xx妻子),女,汉族,1954年12月出生,自由职业,住宿松县破凉镇雪镇村岳山组205号。


委托代理人:苏义飞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张春红(342826197506195714),男,汉族,1975年6月出生,住宿松县破凉镇雪镇村下芝麻组。电话:13865562616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分公司

地址:宿松县人民路163号。

负责人:胡会武 职务:总经理 电话:7811450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4863.7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3808元、生活护理费237264元、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148元、住宿费540元、鉴定费2050元、残疾赔偿金7206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55元、精神抚慰金64000元,以上共计490718元,考虑交强险120000元全赔,原告本人对本次事故承担30%责任,张春红垫付11000元等因素,总计:368503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27日9时40分,张春红驾驶皖HHL210号摩托车超车时撞到周xx驾驶的摩托车,造成周xx当场昏迷。经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春红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周xx负次要责任。另查明,皖HHL210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分公司办理保险。

现周xx因抢救治疗及时,病情基本稳定,但周新焰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度)、胸部外伤、颈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给其留下严重残疾,至今瘫痪并失去记忆。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注:法院最终支持31万多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已经支付给受害人。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www.05518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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