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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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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胜诉)
更新时间:2011-11-20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

原告:王xx,女,汉族,1952年9月23日出生,废品收购员,住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村老岗居民组。

法定代理人:徐xx(王xx配偶),男,汉族,1952年10月出生,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神庙镇中心村徐拐组。电话:18256090844


委托代理人:苏义飞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王柱(340121198102115231),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牛寨村大葛前组19号。电话:13965044767

被告二: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嘉山路34号。

负责人:张维友 职务:经理 电话:3654094

被告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

负责人:叶靖安 职务:总经理 电话:95590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89752.4元、误工费8760元、护理费1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必要营养费2920元、交通费1342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共计108494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终结时伤残鉴定后另行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0月27日13时35分,王柱驾驶皖AF8469号货车撞到骑人力三轮车的王xx,造成王xx当场昏迷。经合肥市交警认定,王柱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xx没有责任。另查明,皖AF8469号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办理保险。

现王xx因抢救治疗及时,病情基本稳定,但王少兰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其留下严重残疾,至今瘫痪并失去部分记忆,继续治疗急需用钱。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包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先期支付8万多元,其他费用待医疗结束后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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