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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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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x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胜诉)
更新时间:2011-11-20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


原告:葛xx,女,汉族,1962年7月出生,合肥市壹品汽车修理厂采购员,住合肥市海恒社区南艳瑞景3栋5楼505号。1895604264x
委托代理人:苏义飞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永花(341125198110067221),女,汉族,1981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春风村西河头10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1808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34160元、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1200元、交通费1000元,被告按80%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3654元(其他费用待残疾鉴定后另行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3日18时15分左右,朱永花驾驶皖AK5032号电动自行车,沿张洼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老家公交站牌附近,遇葛xx在此处由西向东步行时,皖AK5032号电动自行车与葛子连相撞,造成葛xx重伤。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认定,朱永花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葛xx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现原告葛xx抢救治疗及时,病情基本稳定,但被告朱永花一直不支付医疗、误工费、护理等费用,为更好保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此案经鉴定受害人是8级伤残,赔偿数额追加到18万多元,委托人对此结果满意,现在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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