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一审代理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储燊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249人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7年

案情简介:

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作为原告以无法对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由,要求解散公司,以公司和其他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储燊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紧密围绕一个核心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公司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未达到公司解散诉讼的基本要求。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储燊律师提示:


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时候,仅以股东权益受损,比如说以股东的知情权受损(不让看会议决议,账册)要求解散公司,这不属于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是知情权受到了侵害。怎么办?寻求知情权救济——公司法有专门的知情权诉讼。如果以利润分配请求权受阻要求解散公司——肯定也是有矛盾了,但这种矛盾还没有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控制公司的一方把公司经营的很好,只不过小股东受欺诈不给分配利润,不让看账册,这时小股东无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可单独就权益诉讼寻求救济。


利润分配请求也不是随时都能提的,司法并不干涉那么多内容,但至少不属于解散公司诉讼提起的事由,那么仅仅以这些事由起诉的时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如果在描述的时候,多方面的来描述,比如说公司瘫痪了,员工解散了,关门了,财产被查封了,谁也找不到谁了,公司处于瘫痪状态;同时,我想看账册没人让我看,我想分配利润没人给我分配,这种情况同时描述出来的,如果达到了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程度,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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