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稻香xx公司:王信律师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3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理由:2015年6月16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其中合同约定:(一)加工合同第八条,各类产品包装的式样图案和包装实物须在委托方备案。(二)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包装设计由受委托方负责,受委托方负责其费用和安排制作。第三款第一项约定,受委托方加工所用商标为委托方已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有效有证的“稻xx香”商标。(三)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约定,如发生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其中《商标使用授权书》约定:(一)第一条约定,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30类商标“稻xx香”,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广式月饼及外包装等。(二)第五条约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三)第十条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三十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严重违约,私自更改约定商标、图样,导致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30万的违约金。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辩称:1、没有违约行为,是其他事件导致。2、即使违约赔偿数额也过高。。
一审结果:被告方庭审中,认为存在过错,愿意承担15万违约金,并尽快支付,希望调解解决。原告方同意。法院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