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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芬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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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入资签成借款还是对赌协议对公司更有利?
更新时间:2020-06-16

胡某系某杭州某电子科技公司创始股东之一,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有投资人意向投资500万元,但是对于该500万元属于什么性质进入,胡某无法权衡优劣,寻求律师设计方案。

在与胡某仔细沟通以后,得知其与投资人商讨的意向方案有两种,一是作为对公司的借款,原始股东提供担保;另外一种是与公司签署对赌协议,以企业两年实现盈利翻番作为对赌标准。

在该个案中,胡某引入投资人是为了寻求资金,而投资人进入是看好公司发展、寻求长期利益。那么对于第一种方案,即作为公司借款进入,优点是对于投资人来说,其本金能够得到保障,但是缺点显而易见,即对于公司与胡某来说多了一笔债务,且公司发展的好坏与投资人无关联,无法将公司的利益与投资人的利益统一,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第一种方案不建议选择。

第二种方案,即投资人入资、公司增资扩股,同时投资人与公司及原始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约定赎回条件。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在该案中,公司增资扩股、投资人实际参股,但为了实现其投资的目的,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到期未实现意向利润投资人退出的方式及路径。该种方式既能保障投资人的利息,同时在一定期限内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且投资人实际参股、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一致,符合原始股东对于引入投资人的发展期待。结合新近施行的《九民纪要》相关规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署《对赌协议》并不存在效力异议。

对于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是否签署《对赌协议》,则需以投资人与股东之间的谈判博弈结果为准。

基于此,本律师建议胡某选择方案二,并为其设计相关模式路径及相应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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