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分割案
【栖霞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房屋分割方式、分割比例、履行方式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拥有一套房屋,登记形式为两人共同共有,在离婚后双方无法就该财产分割方式以及分割比例、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委托庄荣华律师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均同意将该房屋以固定价格区间出售。
2、我方当事人多分8万元房屋价款。
3、若对方不诚信执行该调解方案,我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自2013年10月10日立案,11月14日结案,历史1个月左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3)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海南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总价155万元-165万元区间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南京市栖霞区房屋;物业费、出售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解押所需的钱款均在总房价中支出,所剩净得价款由原、被告进行分割,其中原告A多分得8万元。
二、在上述房价区间任意一方均有权要求出售房屋,若另一方不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要求出售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
三、双方无其它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4日
离婚后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