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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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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20-06-15


一、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公司均系投资类型公司,双方因资金拆借周转需要,自2008年起存在借款往来。截止2016年11月止,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累计金额已达2.98亿余元。2016年12月,双方达成《对账还款计划书》,被告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借款金额合计2.98亿余元,并计划于2017年1月25日前归还其中的借款4900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其中的借款3100万元,剩余款项再行协商。当日,被告沈某、钮某(被告沈某系被告公司股东之一,被告沈某、钮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连带责任保证书》,明确被告沈某、钮某共同作为被告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公司上述结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付款保证责任。但至期,被告公司未能按计划还款,被告沈某、钮某亦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原告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沈某、钮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


二、律师意见:

公司之间因资金周转进行拆借比较常见,但又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企业借贷纠纷中常有借款方股东作为保证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借款提供担保,这一举措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方应当保留借款方股东提供保证或者借款方以物担保的相关证据,以便一旦涉诉时,能有力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际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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