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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明律师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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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酒后驾车后不驾车时被查获,以查获时酒精度指控获无罪
更新时间:2020-06-10

嫌疑人事后被查时有一定酒精度但当时已未驾车,与之前酒后驾车已相隔一段时间,如何确定驾车时的血液酒精度度?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后查获时检测出有酒精度大于10mg/100ml,比如是20mg/100ml,可以根据血液酒精清除率推算,先要确定驾车时到抓获时的时间间隔,如果相隔时间为10个小时,那么驾车时的血液中酒精度推算为120mg/100ml,认定为醉酒驾驶,清除率推算前提要在抽取的血样酒精含量大于10mg/100ml才能适用(天津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和检验》),当然要用证据固定实际醉酒驾车时和事后抓获时的准确时间间隔。另外一种情况是抓获时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10mg/100ml(包括无酒精含量),无法适用清除率进行倒推计算,那么此时通过其他证据,在理论上也是可以间接证实醉酒驾驶的,所谓的间接证据定案,是实务中比较少见,但也是存在的,说明认定醉酒驾驶案件没有酒精含量测试也是可以认定的。审查认定时主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证人证言比如同桌饮酒人员、酒店服务员证实嫌疑人喝酒的时间、品种、数量、度数,以及喝酒后的表现,比如语言是否异常、走路是否稳当、神态表情等。(2)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实酒后开车的情况。(3)询问专家意见,根据嫌疑人喝的酒品种、数量、度数以及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去客观推算酒后血液中酒精度能达到多少,如果按照一般规律能够确保在80mg/100ml以上,也可以进行认定。(4)也可以对其做侦查实验,虽然身体在不同的时间段吸收能力和状况不同,但如果数值明显超出80mg/100ml很多,则应当可以认定醉酒驾驶。当然实务中应该结合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去综合推算认定实际驾车时的酒精度,如果简单的按照事后非驾车时查获的酒精度去认定之前驾车系醉酒驾驶,显然面临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尴尬境地,最后导致无罪判决并不意外。

院认为,醉酒驾驶是指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只有驾驶机动车的人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是被告人在被带回交警队直属大队后做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抽取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这个检测结果证实被告人张×文当时达到醉驾标准。但做这两个检测时,被告人张×文是乘车人,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而不是在驾驶车辆。而在这之前,被告人在驾车时是否达到醉驾标准,构成醉驾,公诉机关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前提下,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是错误的。被告人张×文之上诉理由,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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